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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关于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被罚7.64亿案

发布时间:2022-05-09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并查出,2015年至2019年,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 3%的罚款,计7.64亿元。

【案例分析】

2020年底至今,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领域频频爆出大额处罚单,除上述案例外,2021年4月初另一知名药企也因限定价格被累计罚款4402万元,2021年4月上旬某互联网巨头被罚182.28亿案等,可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把反垄断进一步深化作为重点的执法方向。 某公司上述通过协议、调价函、通知并配套制度机制等对限制最低价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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